|
||||
本报北京5月3日讯记者袁定波“两高”今天发布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案司法解释明确,非法生产、销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农药、兽药、饲料等物质,在食品原料、饲料等生产、销售过程中添加禁用物质,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如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险,将依法予以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基于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鉴于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司法解释明确,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