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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胡说法
近年来,劳动纠纷居高不下,并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纠纷产生的根源,一方面是由于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薄弱,无故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拒不支付职工工资等;另一方面是由于职工无视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失职渎职、贪污受贿、频繁跳槽,给企业财产和声誉造成损害。
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了用人单位用工的法律责任和违法用工的成本。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分别规定了支付两倍工资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束措施;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按照正常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为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也规定了企业在下述情况下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期案苑版中,一个案例的当事人黄某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受到刑事处罚。依照刑法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