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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来电反映:我在商行试骑自行车,摔倒受了伤,车也蹭掉了一块漆。店主向我索赔。真可笑,我还要问他们要医药费呢!我想咨询,他们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本报热线:陈先生前不久找到一份工作,因为住的地方距离公司比较近,他准备骑自行车上下班。上周末,他来到经开区一家自行车商行选车。
经店主推销,陈先生看中了一款折叠自行车。试骑的过程中,陈先生摔倒了,而且,右腿和胳膊擦伤,幸好没有伤到筋骨。
店主发现自行车车身上擦掉了一小块漆,继而要求陈先生对自行车摔掉漆负责。陈先生听后很生气,也要求商行赔偿医药费,商行却说是陈先生自己不小心摔伤,责任自负。
双方僵持了一段时间,考虑到人和车并无大碍,事情也就算了。
“想想还是有些生气,像这样的情况下,商行到底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陈先生问道。
记者就此咨询了黄顺国律师,他认为,首先要弄清楚责任在谁,是在商行还是陈先生自己,认定责任主要是看陈先生受伤的原因在哪。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因为自行车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了陈先生在骑自行车的过程中受伤害,那么销售自行车一方和生产自行车一方要对陈先生的受伤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陈先生是自己在骑自行车的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摔倒受伤,与商行和自行车本身没有任何关系的话,商行没有过错,那么陈先生只能自己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