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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法院的审判结果通常来说,无非是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剩下的由当事人按责任分担;但是,如果肇事车辆没有买交强险,结果又会是怎样的呢?近日,苏湾镇居民陈某,就真切地明白了这个问题的答案。
2011年年底,陈某驾驶摩托车与行人蒋某发生碰撞,导致蒋某受伤。2013年,蒋某的法定代理人以蒋某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赔偿蒋某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办案法官发现,本案中并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当中是很少见的。经过调查发现,原来被告陈某并没有为该肇事车辆购买交强险——这样一来,原本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的数额,就要由陈某自己全额赔付了。
“我前一年还买了保险,结果什么事情都没有,2011年就没买了,谁想到都年底了竟然出事了。”陈某懊悔地说,但此时懊悔已经无用,该赔的钱还是要赔。办案法官考虑到陈某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决定为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减轻陈某的负担,另一方面也避免判决后原告胜诉却拿不到钱的情况发生。经过一番努力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在已支付的医疗费之外再给付赔偿款5万元,原告撤诉,双方不再有其他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车主、行人、包括所有使用公共道路的人员,以及相关的一些财产损失,都可以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得到保障。所有车主都应该明白,购买交强险是一项法定义务,是对自己、更是对他人应负的责任。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