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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其其格范德银通讯员任勇飞田海军)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近日依据两高关于盗窃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对一起涉嫌盗窃犯罪案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销了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于今年4月4日起施行。该《解释》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确定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这也意味着该自治区检察机关以八百元作为盗窃罪起刑点的规定失去了法律效力。
今年4月10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对李某涉嫌盗窃案进行立案侦查。玉泉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此案进行监督时发现,李某涉嫌盗窃的金额为900元。
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等8种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前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对此案进行仔细审查后发现,李某盗窃案并不存在上述情形,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4月13日,玉泉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玉泉区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将李某涉嫌盗窃一案立为刑事案件的理由。4月19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涉嫌盗窃一案的工作说明及撤销案件决定书一并送达该院。
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李某转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