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做出了酌定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2012年10月5日上午,妇女王某某驾驶着三轮摩托车,带两岁的儿子张某沿乡村公路回家,张某站在三轮摩托车驾驶座前的踏板上,在行驶过程中,出于孩子调皮好动的天性,张某在驾驶座前不时地乱动,由于踏板面积较小,极容易踩空滑落,此时王某某为保护儿子张某的安全,便用右手去扶挡,而左手在控制车辆方向时发生倾斜,致使摩托车驶入公路一侧的道沟并与路边树木发生猛烈撞击,张某的头部撞在树上,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事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王某某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案件承办人认为,本案从主客观等因素来看,已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事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认真悔罪,属自首,且人身危险性小,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王某某可从轻、减轻处罚,但考虑到本案还有一个不同于其他同类案件的特殊之处,那就是,死者张某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儿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本身也是受害人,由于自己安全意识的淡薄和疏忽大意而上演了一场让自己悔恨终生的悲剧,这对王某某的心理上造成了巨大创伤。死者张某的父亲告诉承办人,事发后他的妻子王某某整天以泪洗面,精神恍惚,儿子的死以及极度的自责已经摧垮了这位母亲。张某的父亲也哀求办案人员,希望能够从宽处理,不要再追究他妻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为最大限度维护受害家庭的和谐,承办人经过认真思虑决定对本案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对王某某予以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
通过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检察官借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携带儿童驾车外出时,一定要做好特殊防护,遵守交通规则,以保证出行安全。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平稳性较差,安全系数低,不建议儿童乘坐,乘坐小轿车、面包车和大巴车时,一定要配备儿童座椅,并有专人在旁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