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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林女士:2005年底,父母亲将我家九四方案买下的房子出售,得款90万元,二老以此作首付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产证上写了我儿子一个人的名字。当时,父、母和我儿子共同签署了一份家庭协议:新购房由父、母出资90万元,因需要我儿子申请公积金贷款,所以产权人就写我儿子的名字。该房的实际产权人为:父、母和我儿子。2010年,二老立下遗嘱:百年后,属于他们的产权份额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现在,二老相继过世,哥姐拿遗嘱要去法院。请问律师:法院会支持他们吗?律师答问:本案应该先确权,然后在依照遗嘱进行继承。在确权诉讼中,你父母的份额将被固定下来,这部分构成你父母的遗产。又由于他们留有遗嘱,法院经审查确认遗嘱效力的情况下,就会按照遗嘱在你们四个子女之间发生继承。所以,家庭协议以及遗嘱的效力是本案的关键。一旦它们被确认有效,法院就会支持你哥姐的诉讼请求。
菅峰律师(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注册税务师,读者俱乐部特邀律师。咨询:4008805008法律百事通热线,手机13301969336地址:中山西路1265弄18号1403室)执业证号:131012001107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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