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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讯(记者潘思佳)南京市民王珠和孟大友是一对半路夫妻,2001年结婚。孟大友是个包工头,经营着一家小建筑公司。而王珠则开网店卖衣服,生意很不错。
2008年时,孟大友的生意难做起来,为扭转局面,他想到了借钱搏一把。他想到了自己的好朋友肖某。原来,肖某最近正好有一笔拆迁款,而加上工作很好,根本不愁钱花。
2009年间,肖某先后5次借给孟大友共36万元。虽然借到了钱,但孟大友并没能挽救自己的公司。另外一方面,孟大友和王珠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
2009年8月,两人感情破裂,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考虑到经济的独立,两人在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但去年,王珠却被肖某告上了法庭。原来,孟大友长期拖欠肖某的借款,肖某多次上门讨要无果。他将孟大友和王珠一并诉上法庭,并提出债务人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的诉请。
庭审中,王珠拿出了2009年签署的离婚协议。她认为,自己根本不该成为被告,肖某的债务人应该只有孟大友一人。而庭上,孟大友也同意王珠的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大友立据向肖某借款时,是在孟大友和王珠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珠虽主张借款属于孟大友的个人债务,但并未提供孟大友与肖某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孟大友个人债务的证据,亦未提供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证据。因此,本案借款依法应由原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另外,对于肖某主张高额利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这对王珠是不是太不公平呢?
对此,法官解释,其实协议是有效的,但关键是债权人不知道他们内部的约定。协议只能约束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文中人物为化名)
故事背后的
温馨提醒
一纸有效的协议却没有避免想避免的纠纷,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义务明确、债务认定方面,有时并不是夫妻两人简单就能决定的,所以如果真的感情走到尽头,非得离婚。涉及债务方面,想合法处理,借债人也必须有知情权。当然,婚姻也是一门学问,如果夫妻俩好好经营,齐心协力。也不会发生离婚这种事了。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