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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对象: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何 剑
综治周刊:株洲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中的具体做法有哪些?
何剑:近年来,在株洲两级法院受理的日常案件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占有很大比例,特别是离婚妇女权益、子女抚养、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还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在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成为株洲市两级法院一直重视且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着力维权,突出保护,涉妇女儿童司法维权工作成为了我市法院品牌建设和特色审判的重要内容。通过实践摸索,我们总结出一套妇女儿童保护“三三模式”,即建好三大平台,办好三类案件,用好三项举措。三大平台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坚实基础,即打造专业平台,敞开监督平台,构建陪审平台。重点办好三类案件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职能所在。依法审理妇女犯罪和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刑事案件,依法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重点调处涉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与此同时,推行“人身保护令”,开创“圆桌审判”,加强“司法救助”是提升维权效果的三项举措。
综治周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何剑:我院自1999年3月开始,就成立了以女审判员为主,专门审理涉及女性、儿童维权民事案件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和“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集中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人身权纠纷、赡养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及征地补偿纠纷、女职工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
2012年,我市又在下辖的天元法院成立了单独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明确将城市四区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一审案件指定由该庭专门审理。从而保障了妇女儿童维权审判组织的专业性和专一性。
与此同时,我们积极推进司法公开,邀请妇女代表参加“法院开放日”和“听审评议”活动,方便广大妇女了解和监督法院。选聘妇联干部和妇女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注重组织架构与工作职能匹配来实现维权实效。2010年,株洲中院就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防止家庭暴力“人身保护裁定”的作出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在全市发出了13份“人身保护裁定”。2009年,指导天元区法院率先在全省家庭婚姻纠纷案件中开创“圆桌审判”方式。
在司法救助方面,自2009年来,共为经济困难的妇女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用300余万元;在婚姻家庭纠纷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聘请心理咨询师参与案件审理和后续帮教。
综治周刊:新形势下,株洲中院如何有效推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不断深入?
何剑:加大联动力度,形成维权合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加强与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的联系,及时交流反馈情况,畅通妇女儿童维权渠道,形成维权合力。充分运用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综合治理。想方设法加大维权案件调解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要通过调查走访或举办座谈会等形式与相关单位、团体共同交流维权方面的经验,促进维权水平不断提升。
加大救助力度,健全维权机制。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均实行“三优先”。对经济困难、无生活能力的妇女,除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以外,争取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途径,设立起妇女儿童维权解困专项资金,要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加大宣教力度,增强维权观念。建立起妇联特邀陪审员培训长效机制,注重对女性陪审员的专项培训,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提升司法维权能力。结合全市法院正在开展的“法官五进”活动,积极开展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法律宣传,定期举办送法进社区、校园、农家、企业等活动,致力于提升社会关爱妇女儿童、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