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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今年44岁的丁立莹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政法系。大学毕业后,他经分配进入公安部天津消防警官培训中心担任教官。然而,彼时的丁立莹并不满足于单纯的理论教学,他怀着激情,希望能将一身“武艺”尽情挥洒,于是,不久后他提出辞职,投身于向往已久的律师业。如今,已过不惑之年的丁立莹已在这个行业摸爬滚打了20年,多年来他始终坚持以业务为本,无论是自身承办业务还是培养年轻律师,都十分注重在打造法律智慧上深下功夫,创造了骄人的业绩,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同时,20年的积淀,也让他对律师这一职业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感悟。
在当今社会,律师是为强者服务还是为弱者服务,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丁立莹认为,在个案中,强与弱是相对的。比如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自行车在车道上逆行,而汽车是顺行,两车交会时,汽车司机为避让自行车急踩刹车导致侧滑,撞伤行人。在这起案件中,汽车司机就是强者吗?骑自行车的人就是弱者吗?丁立莹认为,恰恰相反,作为遵守规则一方,汽车司机是弱者,而不遵守规则的骑车人才是强者。在丁立莹看来,律师不代表真理,也不能代表正义,律师应是帮助人们实现真理、输送正义的法律筹划师。
顺势而为清走占楼恶霸
丁立莹说自己的性格直来直去,不会打太极,认准的事儿就会忘我地去做。有一年,一个开发商慕名找到他,称其遇到了大麻烦,建设的一座即将竣工的大楼被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强占了。而根据开发商掌握的信息,这场闹剧源于工程施工方与钢材供应商之间的供货纠纷。由于施工方拖欠了供货方大额材料款,拖欠后逃之夭夭,供货方为给对方施压催款又无法找到施工方,便私下安排社会闲散人员强行进驻大楼。
为了清空大楼,开发商向多名律师求助,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碍于恶势力的强硬态度,律师们大多不愿插手。无奈之下,开发商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辗转找到了丁立莹。“作为律师,我觉得自己有这份实力和勇气。”了解了相关情况后,丁立莹毫不犹豫地接过了这块烫手的山芋。
“当时楼内无人管控,房间都被小混混们无序占领,我一进去就遭到了人身威胁。”丁立莹说,当时正值盛夏,走进楼内,几乎所有人都赤裸上身,满身刺青,里面有浴室、小饭馆,还有烤羊肉串摊,乌烟瘴气、杂乱不堪。丁立莹见此情形,便走到一家小店内,向老板询问这里的负责人是谁。此人一听立即警觉起来,听丁立莹讲明来意后,当时便露出狰容,恶狠狠地威胁丁立莹,不想挨打就赶紧出去。此时,其他摊主也渐渐聚拢过来,丁立莹只好退出大楼。第一次无功而返。此后,丁立莹又悄悄进入大楼几次,发现这些闲散人员相互的称谓都是外号,连名字都查不到,有的刑满释放人员甚至连户口都没有,想起诉他们都无法确定被告名称。不过,通过观察丁立莹发现里面有人按期收取房屋租金——他终于发现了应该找的谈判对手。
摸清底细后,丁立莹正式找到对方谈判,他冷静地说:“我不是来打架的,打架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我想你们也不愿意一直窝在这座烂尾楼里,所以我们还是好好谈谈解决方案。”在丁立莹的劝说下,对方终于同意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谈一次。交谈中,丁立莹的诚意和入情入理的分析,让对方深深折服,彻底消除了先前的抵触情绪。在此后的几次谈判中,丁立莹代表开发商讲明了立场,表示一定会保障钢材供应商的基本费用,并且会承担一些利益损失,比如利息等,但不合法的权益就没法保障了,比如出租房屋的收入。听了丁立莹给出的方案,对方觉得有道理便欣然接受了。最终,开发商在支付了500多万元钢材款及相应利息后,顺利进驻大楼。此案也迎刃而解。
丁立莹说:“律师应当有勇气,更应有智慧面对挑战。在阻力面前不单是机械运用证据进行论辩,而是应该学会顺势而为,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途径。”
细微入手从死刑辩到无罪
丁立莹曾代理了一家贸易公司涉案数额巨大的跨国走私案。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该贸易公司进口了3000台工业电器设备,设备的价格本应为每台10万元人民币,总金额高达3个亿。为了降低税款,这家公司隐瞒了真实价格,在报关时谎称每台为5万元。海关缉私部门发现这批货物比同类产品价格明显偏低,于是开始介入调查。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此案涉嫌偷逃税额近亿元,一旦定案,贸易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将有以走私罪被判处死刑的可能。
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行的重要证据是海关侦办人员调取的货物提取单的复印件。公诉机关认为,此案有提单和被告人供述以及报关单等佐证,供、证统一,证据扎实。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丁立莹经过认真分析,发现了案件的一大漏洞:按照《刑事诉讼证据认定规则》,复印件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而该案的重要证据——提单,恰恰都是复印件。对此,侦办人员表示,提单虽为复印件,但每张提单上都有被告人的签名,是被告人认可的。然而,庭审中,被告人当庭翻供,提出当初在提单上签字是无奈的,并非其本意,他不认可提单的效力。
那么真的提单哪去了?被告人称真的提单在国外,可以联系其亲属,从国外寄过来。提单寄来后,经比对,与侦办机关掌握的提单品名、价格都不一样。这样一来,此事件就需要重新进行认定。最终查明事实真相。原来,该公司进口的这批电器是二手设备,国内通行的名字有很多个,并不统一确定。该公司在报关时,为了省事,便比照类似的一种设备的品名报了关。可是,没有想到,这种品名的机器设备与他们实际进口的机器设备竟有这样大的差价。最终,按照新界定的国际通行的品名重新核对后,被告人并没有偷逃税款,最终被法院判决无罪。
用“历史传说”宣传也构成侵权
2009年,天津桂发祥麻花公司的李董事长紧急约见丁立莹,称该企业一名叫“张三”(化名)的员工在若干年前离职后开办了一家个体麻花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麻花包装盒正面的醒目位置标有“天津特产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张三执方监制”的介绍,不仅误导消费者,还侵害了“桂发祥”的权益,要求律师全力以赴进行维权。
“桂发祥”作为天津乃至全国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十分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和维权打假工作,作为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丁立莹一听董事长的讲述,就感觉这个案件有些特殊。特殊性在于:初步判断像是侵权,但仔细一分析,如果按照寻常的逻辑思维方式,张三如此宣传的“创始人和师徒关系”假定属实的话,张三又在桂发祥工作过,其现在生产的麻花则是介绍了生产者本人出处的一个客观事实,那是不是就不构成侵权了?对侵权法律比较敏感的丁立莹认为,问题应该不是这么简单。
首先要搞清的问题是:桂发祥的创始人是否是范桂林,张三是否是他的徒弟。为了查清这些历史事实,丁立莹查阅了区级、市级图书馆和政府文献管理部门的多项资料文献,同时又走访了一些历史文化书籍的编者和大学教授后得知:桂发祥的“创始人之说”虽在一些历史文献、史志中有记载但也仅是历史传说,而且存在两种传说版本。一种推崇创始人为“刘老八之说”,另一种为“范桂林之说”。虽然刘老八之说为主流传说、且也被桂发祥公司始终采信、推广,但也有少部分历史资料提出“范桂林之说”的。可见,“范桂林之说”并非空穴来风。况且,诉讼庭审中,被告张三提供了一份其与范桂林签署的《师徒合同》。
案情似乎有些扑朔迷离。但有着多年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丁立莹仍然感觉,此案并非是一般意义的假冒他人侵权,而是一种运用文化史实传承的不确定性巧妙捆绑名牌的特殊侵权方式,因此,不能用常规思维方式去寻找诉讼方向,否则,此案将落入法律不予保护的“传人之争”误区中。因为“传人”仅是一种文化或史实概念,并非法律概念,更不能带来任何法律权属属性和法律后果。因此,在本案中争辩谁是“传人”根本没有意义。况且所谓的《师徒合同》也是无从考证的单方证据。本案不能从“创始人和师徒关系”的史实入手,而应该从“使用的宣传方式是否合法”着手。
面对《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丁立莹认为,此案应该从侵权竞合的角度去深入研究,为此提出了此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的“欺骗性交易”、“捆绑销售”、“混淆知名商品”、“片面宣传”、“使用科学未定论事实宣传”及《商标法》中禁止的“突出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其他损害的行为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他的观点,判定:创始人的问题是史学上未定论的称谓,一个企业的创始不是单一要素所能决定的,应是融合了历史、人物、地域特征等要素,尤其是原告成立后,经过几代人、多名员工的共同努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老字号企业称号,更是包含了许多包括文化地域象征和新型科技理念、现代企业管理等诸多因素。企业应对自身的创立发展具有评价权。最重要的是,利用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注意力等特点,故意使用知名商品的某些特有名称,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即便是描述客观事实也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何况本案张三使用的历史史实也是无从考证,因此本案是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和违反商标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