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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日前,本市北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告诉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该情形确属无证驾驶。
事发当日,刘某驾驶轿车在京津公路上行驶时,遇一名行人横穿机动车道。刘某未能及时发现该情况,驾车将该人撞倒。事故发生后,一辆出租车和董某驾驶的“依维柯”客车行至事故地点,由于未发现情况,他们的车辆先后碾轧了该人,造成该人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和死者负事故同等责任,出租车司机和董某负次要责任。董某驾驶的“依维柯”是其单位的。该单位在事发前,为车辆上了交强险。事发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死者家属支付11万元。由于董某所持驾驶证不具备驾驶事故车辆的资格,属于无证驾驶,因此该保险公司将董某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1万元。
而被告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董某在事故发生的准驾车型为B2,而事故车辆属于小型载客汽车,属C1型。而持B2驾驶证者可驾驶C1型汽车。因此董某不存在无证驾驶的事实。另外,原告作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并未按《保险法》规定对该格式条款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向被告说明,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董某所在公司给付保险公司11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二。一、董某是否驾驶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二、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被告进行提示和说明。
关于焦点一,法官认为,《道路安全法》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写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属无证驾驶。被告公司所有的事故车辆为中型客车,应有B1或以上驾驶证才可以驾驶,而董某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B2,因此其准驾车型与驾驶的车辆不符,应认定其未取得驾驶资格。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原告未依照《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和提示,故该条款不能生效。但原告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该条例作为强制性规定,明确了保险人的法定免责事由,故原告无需对被告进行特别的提示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