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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即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5月16日,本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对旅游市场管理力度。
按照《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收取费用,不得拖欠导游工资或者服务费。导游、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天津市旅游质监所副所长沈付彪告诉记者,这些规定将有效地制止“零负团费”,让执法部门在处理零负团费问题上更加有法可依。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也得知,目前,一些市民明知是“零负团费”,但是仍然报名参团,甚至一些市民为“零负团费”遮掩,给执法造成了困难。
日前,天津旅游质监部门得知一家外省市旅行社在津的办事处,违规组团,以华东五日游100元的价格招揽本市北辰区一些市民参团。旅游质监部门获悉这一情况后,于凌晨前往集合地点,劝阻游客放弃出游,并讲述了“零负团费”的危害。但是,一些贪图便宜的市民甚至给这些不法的办事处打起了掩护,谎称不是前往华东,而是去蓟县旅游,执意登车。
为了保护游客利益,旅游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一直尾随车辆至高速处,迫于执法人员的压力,最终这个“零负团费”的旅行团才没有成行。不过,从始至终深知是“零负团费”却执意参团的游客态度,让人感到非常不解。更让人不解的是,很多消费者在利益受到损害后也没有去投诉,旅游质监部门收到此类游客的投诉案件几乎为零。
据了解,外省市旅行社的在津办事处与旅行社分社性质不同,按照相关规定,这类办事处不能从事旅游组团等经营活动,一旦组团就是违法行为。而且这类低价团包含着众多隐形消费,领队、导游可以从门票、购物获得高额利润,也就是说游客得到的商品和服务,与实际价值并不相符。游客选择旅游消费时,还应该正规的旅行社,签订合法的旅游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旅游权益。特别是10月1日《旅游法》实施之后,“零负团费”、指定场所购物、安排另行付费项目都将是违法行为,而消费者也应对这类行为进行举报,隐瞒此类违法行为,将是对消费者自身利益和市场环境的双重危害。(记者霍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