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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无意中撞伤了自己1周岁的外孙女欢欢,造成其10级伤残,去找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告知两人属免责条款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为好几万元的医疗费用支出,女婿将老丈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欢欢外公赔偿这笔医疗费用,自责、无奈的外公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作出赔偿。
昨日上午,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意外,外公撞伤外孙女
2011年10月11日,50多岁的黄某开着小客车准备出门,此时,其一周岁的外孙女欢欢,正在学步车里一摇一晃地走路。欢欢看见外公发动了汽车,很兴奋,立刻冲到了车子旁。可是,黄某并没有发现这一幕,等他发现时,车子已经撞到了欢欢。
意外发生后,家人迅速将欢欢送到了医院,遗憾的是,经医院检查,欢欢被撞断了7根肋骨,后经鉴定,其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前后花去医疗费3.5万余元。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事发后,黄某想起,自己的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三责险。于是,黄某带着保单找到该保险公司,咨询理赔的事情。谁知,接待人员却告诉他,因受伤的欢欢是其亲外孙女,二人之间的关系属“家庭成员”,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撞了自家人是不赔的,在免责条款内。
闻言,黄某傻了,他第一次知道还有这样的免责条款。
拿不到理赔,黄某郁闷不已,就在这时,因为赔偿的问题,他被女婿告上了江宁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赔偿欢欢3.5万余元。支付了赔偿款后,黄某越想越觉得委屈,于是,今年4月12日,他起诉到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给付保险理赔款3.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