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从2013年7月1日起,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25元调整为4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的70%确定,由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336元,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执行,县综合福利院“三五”对象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530元。
胡仙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