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记者徐伟
2012年7月,唐某在驾驶自卸货车避让蒋某驾驶的摩托车时,由于操作不当,雨天路滑,致使卸货车侧滑,分别与蒋某驾驶的摩托车和廖某搭乘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廖某当场死亡。据了解,廖某已妊娠7个月,随后被送至医院抢救胎儿,但最终无力回天,新生儿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蒋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廖某及其驾驶员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事后,因就婴儿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廖某的家属将唐某和蒋某告上法院。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廖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关于自然人的出生在法学理论界比较常见的有阵痛说、断脐带、哭泣说、露出说、初声说、独立呼吸说几种观点,颇具争议。在我国,出生后有呼吸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结合此制度,独立呼吸说实际上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的主流和通常观点。
通过审理,综合评判,法院认为,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获得民事赔偿的先决条件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经庭审充分举证质证已查明胎儿剖腹脱离母体时已无呼吸、心跳,不满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构成要件,故对原告要求赔偿廖某腹中胎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