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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城市读本讯(刘艳实习记者龙艳)嫌疑人落网后拒不承认盗窃犯罪事实,但现场遗留下的数枚指纹让犯罪嫌疑人无从抵赖。5月9日,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被告人对其中两起犯罪事实“零口供”的盗窃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犯罪四次受到刑事处罚,出狱后,王某仍不思悔改,继续干起了“老本行”。
2009年3月17日,王某窜至威远县严陵镇河东街84号杨某家盗窃保险柜内现金两万余元;同年4月27日,王某又在严陵镇东街城中警区二楼一号余某家中盗窃现金21元及一个价值3000元的黄金手镯;2011年10月15日,王某在严陵镇“百姓旅社”盗窃王某现金1780元。
之后,被告人王某拒不承认前两次盗窃的实施,妄图避重就轻,逃脱法律的制裁。经公诉机关举证,公安机关提取了前两次犯罪现场遗留的指纹,经比对,发现和王某的指纹相吻合。王某与被害人互不相识,更无来往,按常理不可能出现在属于私人场所的被害人家中,故其称“没有去过案发现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纳。尽管王某一直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但法院最终通过指纹鉴定,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王某前两次盗窃罪名成立,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