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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树明姚晨奕通讯员徐 春) “定金的目的旨在防止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法律对定金的额度是有限度的,并不是说当事人约定多少就是多少,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无效。”5月13日,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吕龙钧在送达民事判决书时向原告九江龙翔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样解释。
该院院长宋亚娟告诉记者,这种主动为当事人答疑解惑的行为在九江县法院法官的身上屡见不鲜。他们实行判后答疑制度至今已有5年之久,最初它只是被作为一种办案精神所提倡,2010年,该院推出《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暂行规定》后,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在全院各审判部门推行。现在,每一位承办民事案件的法官都会在宣判后或送达判决书时对败诉一方的当事人主动询问对判决有无疑虑,并对存有的疑虑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直到当事人明白。
九江县法院还专门制定了《判后答疑情况表》,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之后向法院立案庭申请答疑,并填写对判决存在的疑虑,承办案件的法官在拿到申请表之日起一般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答疑工作,答疑时法官会制作判后答疑笔录同《判后答疑情况表》一同交立案庭存档备案。遇到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法官在答疑过程中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必须告知当事人如何采取司法救济途径。
近3年来,九江县法院共审理案件2624件,其中经判决的案件1126件,实行判后答疑的案件474件,占判决案件数的42.1%,经过判后答疑的案件上诉率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