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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房屋着火而小区消防栓却没有水。事后,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该业主经济损失3000元。
2011年8月,红桥区某小区的业主黎女士向物业交纳了2012年全年的机电设施费,一天晚上,黎女士家的空调室外机突然着火。黎女士当时不在家,她的邻居报了警。接警后,消防人员火速赶到现场救火。然而让消防人员想不到的是,打开小区的消防栓,居然没有水源,导致错过了最佳的灭火时机,致使火势蔓延。事发后,黎女士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黎女士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称,事发当晚,黎女士居住小区有人燃放大型礼花弹,物业公司未予制止,致使黎女士家的空调室外机着火。再加上小区所有消防栓均没有水源,造成火势蔓延,最终给黎女士家造成损失,因此请求法庭判如所请。
被告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只负责机电设施运行服务,该费用是公共设施护理的费用,而不负责其他服务的费用。在灭火过程中,被告已经尽了应尽的责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由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法庭另查明,被告在承接该小区物业项目时未对消防设施进行查验,且未对消防设施进行有效维护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原告未提供由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应认定火灾原因不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因火灾造成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被告在承接该小区物业项目时未对消防设施进行查验,且未对消防设施进行有效管理,致使发生火灾时灭火救助不及时,导致原告损失扩大的情节,法院认定被告在履行物业合同义务时存有瑕疵。法院结合全案综合考虑,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
律师说法
律师宋晓毅表示,本案中已经查明了“机电设施费”,该费用包括消防系统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作为被告的物业公司,在享有收取机电设施费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保障消防系统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义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时,物业服务企业就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