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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丹
5月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两起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了16架次航班。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现已全部告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连续发生的虚假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公安部日前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从重从快打击,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犯罪嫌疑人,都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于作案动机,有的因为曾受处理而仇视社会、意图报复,有的为了阻挡债主,有的为了挽留女友,有的则纯属因为无聊。理由千奇百怪,但不管怎样,违法成本低是不法分子频繁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一个近乎于无聊的虚假信息,对机场和航空公司而言,损失的是真金白银。据一位飞行员介绍,如果航班在空中接到威胁信息,第一反应是要放掉飞机携带的大部分燃油,以便备降,据估算飞机一次飞行带的燃油起码10万元。如果航班落地后要启动紧急疏散,成本还将进一步升高。以波音737—800为例,返航或者备降一次,航空公司的损失或可突破百万。对于旅客而言,宝贵的时间更是耗费不起、折腾不起。同时,在备降的过程中,由于众人恐慌不已,还导致了部分旅客的人身伤害。而其余地面人力、物力、财力的损耗更不可估量。
一则虚假信息导致整个航空安全体系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无论航空公司、机场还是乘客都伤不起。但是一旦“诈弹”来袭,谁都不敢拿人的生命开玩笑,依然必须得第一时间启动紧急预案,当事航班备降或返航。然而,根据以往的案例,“诈弹”发布者所受到的惩处显然不足以威慑潜在的犯罪者。以前一般都是在接受批评教育后放行,或者被处行政拘留,惩处力度最大的是去年12月备受关注的“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被告人熊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纵观公开报道,国内已宣判的“诈弹”案件中,被告人所获刑期尚无超过4年的。根据我国刑法291条规定,编造恐怖信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近些年才新增的罪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尚未对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作出规定。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相关司法解释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恐慌程度等方面对“严重后果”进行具体的规定,导致了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在基本刑罚下获刑,不足以给社会树立一个明确、清淅、广而告之的法律严惩的警示和信号。同时,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当考虑追究其民事责任,机场、航空公司与旅客不应该成为“冤大头”,经济损失不能够无人认账。
说到底,频发的“诈弹”事件除了说明国人公德心的缺失,更直接证实了立法与司法环节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行为的忽视,或者说是疏于防范。公安部此次要求“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显然是对题了,只是要彻底树立警示信号,还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对“诈弹”的惩罚力度,加强法律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