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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古稀老妪被汽车撞伤后不治身亡,其家属为此将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讼中,肇事者提出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身患多种疾病,其死亡后果不应全部归因于交通事故,不同意全额赔偿。日前,北辰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肇事者承担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的全额赔偿责任,并按20%事故损伤参与度承担非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012年5月18日10时,市民陆某驾驶夏利牌轿车,沿北辰区果园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果园东路与旭日里小区交口处,向西右转进入小区时,其车右侧后部挂碰古稀老妪江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前部,江某受伤。事发后,江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就诊,入院诊断记载:1.头外伤后头痛头晕;2.胸部、左肩、左膝软组织损伤,左侧第4肋骨骨折;3.双眼顿挫伤,眼睑皮下淤血;4.冠心病、支气管哮喘、糖尿病。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江某不负事故责任。此后,江某又两次住院。同年6月9日,江某死亡。
经查,肇事的夏利轿车所有人为秦某,事故发生时陆某借用秦某的车出行。秦某为该车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据此,江某的三个子女将陆某、秦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江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完全为交通事故所导致。为此,三原告申请对江某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及事故参与度评定。经鉴定,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为:交通事故是导致江某原有系统疾病加重的诱发因素,与江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在20%左右。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江某的死亡结果是交通事故致伤和其自身病变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江某的住院病案记载可确认其在事故发生前就存在多种疾病,且司法鉴定意见书已在分析中作出了明确的意见,且交通事故因素所占比例较小。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三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1万余元;被告陆某赔偿三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4000余元。 (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刘志敏魏洪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