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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老汉在露台上修了两个花池,然后种植花草树木和蔬菜。老汉享受了都市田园的美好生活,但其露台下面的两家人却遭了殃,因为露台漏水造成他们的房屋损坏。日前,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老汉拆除花池。
孙大爷住在楼上,吴先生和刘先生两家住在楼下。孙大爷家的露台就在这两家的屋顶之上。2003年,孙大爷在露台上建了一个方形花池,建好后,他开始在这里种植花草、蔬菜和树木。2008年,吴先生和刘先生家的屋顶开始漏水。为此,两家自费对露台进行部分维修,重铺油毡、重做防水,但维修后仍然有漏水情况。2012年,孙大爷又在露台上搭建了一块方形花池,并种植了花木和蔬菜。
对于后来发生的事,吴先生、刘先生两家是这样说的:“孙大爷每天大量浇水,不仅造成下水通道严重堵塞,直接毁坏了我们的房屋防水层,而且导致我们的屋内大量漏水,给室内造成严重损坏。我们曾多次告知孙大爷恢复原状,并担负其造成的损失,但孙大爷均置若罔闻。”由于漏水情况越来越严重,两家将孙大爷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拆除露台花池,清理树木,将屋顶防水层恢复原状,并消除对原告房屋内侵害,恢复原状。
而孙大爷却说,小区内大部分顶层住户反映有漏雨现象。后来物业将露台瓷砖揭开,重新做了防水。但此后又出现漏雨情况,物业就不再参与,由各住户自行解决。相邻房屋的露台未搭建花池也同样漏水。原告曾要求他拆除花池,他拆了一部分。而且其花池只是种花,养花不需要很多水分,下水通道也没有堵塞,所以原告所述的情况不属实。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被告在露台搭建花池不应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房屋内漏水的现状,原被告均认可,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经过现场勘验可以确认被告在露台所搭建的花池的部位与原告室内漏水部位基本吻合,而被告主张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房屋漏水,但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抗辩不予采信,故原告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令被告拆除露台上的两个花池,清理花池内的树木,并为二原告房屋渗漏部位进行维修和装修。
-法律链接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王飞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