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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根据高速公路“电子眼”拍摄到的车主徐某、林某的违章事实,分别判决车主徐某、林某败诉。
车主徐某、林某分别于2012年11月7日、2012年10月25日驾车在沪昆高速公路行驶,超出规定时速50%以上(实测154KM/H,限速100KM/H),被“电子眼”拍摄并记录。当轿车通行至赣浙省际收费站时被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三支队第二大队民警查获。直属三支队分别对徐某、林某作出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徐某、林某以“电子眼”拍摄不真实为由不服处罚,向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省交通警察总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复议请求。徐某、林某仍不服,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在判决中确认“电子眼”拍摄到的证据的有效法律地位,作出前述判决。同时对徐某、林某提出的异议加以解释,使其认识到违章的真实性和严重性。两车主均表示服判。
(陆卫华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