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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邢东伟本报实习生翟小功
王某是海南省儋州市某职能部门的一名公务人员,他曾在2008年负责处理一起市民投诉。市民张某认为自己的投诉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随即开始在网络上发帖表达对王某的不满,他还向15个市县寄送“举报”信件。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市民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100元的一审判决。
2008年,张某购买了一家公司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随后他认为该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向当地职能部门投诉。在受理这起投诉后,该部门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张某认为,最让他气愤的是,该部门还以档案在单位搬迁时丢了等理由欺骗他。作为负责此次投诉的主要负责人王某,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没有尽到该尽的职责。
于是,张某在海南当地的网络媒体上,首先是以个人身份发表了一篇标题为“儋州市某单位不作为”的文章,并在文章中表述事件起因为“购买的热水器因产品质量问题投诉,问题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此外,张某写了一封“收集王某违反党风廉政证据”的信件,并向王某所在的系统单位寄发,其中包括海南省昌江县、东方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等15个县市。在信中,“征集”了王某违法犯罪、贪污受贿、生活作风不正的证据。
王某表示,自2012年10月份以来,张某就一直以邮寄信件、网络发帖等方式对其进行诽谤和诬陷。张某不仅在海南当地网络媒体上发布不实言论,还在一篇名为“收集王某违反党风廉政证据”的文章中,用恶毒语言杜撰事实,对他进行诬陷。王某称,张某的上述行为,使得他在当地群众中的社会评价度极低,同时这也严重伤害了他所在单位的形象。
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的生活因此受到严重干扰,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他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不再散发对他名誉权造成侵害的信件和网上言论。不仅如此,王某还要求张某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外,他还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
对此,张某认为,他并没有对王某的名誉权造成侵害。他说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认为并没有侵害王某的名誉权,因此,王某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没有事实依据。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要求侵权人进行公开道歉、经济赔偿等。情节严重的名誉侵权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譬如因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或是诱发他人精神失常乃至自杀等严重后果,那么侵犯名誉权的侵权人会因此受到刑罚。
因此,张某在网络上发表关于王某的文章内容及向各市县所寄出的信件中,使用“低素质、行贿”等字眼,存在侮辱、诽谤等方式,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已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应当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