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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马超本报通讯员纪伟樊离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国土所原所长花月新,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放任砖瓦厂老板私自在农田大肆非法取土,致使64.46亩农田被毁,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85.08万元。在此期间,花月新先后8次收受砖瓦厂老板贿赂8.8万元。此外,花月新还私藏军用子弹269发。
2012年11月30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花月新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一审判决后,花月新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4月26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今天,《法制日报》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此案的详情。
受贿两万监管者通风报信
2004年年初,胡某承包了一家砖瓦厂,因私下四处取土,被钦工镇国土所所长花月新多次带人制止。为让花月新给予照顾,2004年10月的一天,胡某到花月新办公室送上两万元现金。
从此,胡某便放心大胆地随意取土。但是,花月新对胡某砖瓦厂的“执法检查”还是持续进行。不同的是,此后的每次检查,基本都在10时30分左右。原因一是等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胡某的工人就该下班了;二是这个点去检查,胡某自然会带着检查组到饭店搓一顿。如果上级来检查了,花月新会事先通知,让胡某找托词给工人放假。
帮人办证所长炮制假材料
随着胡某用土量的不断增加,2006年4月,胡某私下和该镇郎颜村一组群众签订协议,将120亩耕地给胡某取土,取土深度是4米。协议签订后,胡某便开始大肆挖土。虽然花月新知道此事,但对胡某的非法取土行为采取边禁止边放任的态度,群众举报时,花月新就带人去检查;没有举报,就不去检查。为了应对上级检查逃避责任,花月新还要求所里的内勤在每次检查时都留有照片和文字记录。
胡某承包的砖瓦厂没有采矿许可证,按照相关规定,该砖瓦厂处于非法运营状态,更无权取土。为使胡某砖瓦厂具备合法身份,2006年6月,在多次收受胡某贿赂后,花月新亲手炮制了多份假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为胡某顺利办理了采矿许可证。
但是,在淮安区国土局批给胡某的采矿许可证上,规定的取土范围只是胡某砖瓦厂用来堆土的那一小块地方。因此,胡某虽然拿到了采矿许可证,但其合法的取土范围却非常有限。有花月新撑腰,胡某根本不管这些,仍然大肆在郎颜村的农田上取土。不仅如此,自己的砖瓦厂用不完,胡某还转手将取的土卖给其他砖瓦厂。对此花月新一清二楚,却熟视无睹。
根据规定,采矿许可证每年都要年审。而年审通过的第一关便是须由镇国土所出具办证方上年度无非法取土行为的证明。胡某的非法取土行为虽然从没停止过,但在花月新的关照下,其砖瓦厂的采矿许可证却能一直顺利通过年审。
贪心所长退居二线还捞钱
2008年春节后,花月新即将退居二线,为了再捞一笔,花月新暗示胡某想要点钱,但胡某一直没有行动。
2008年3月的一天,胡某砖瓦厂在非法取土时,花月新向上级作了汇报,上级组成联合执法组,将胡某砖瓦厂租用的取土挖掘机挡风玻璃砸碎,并要对胡某的取土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为了平息这件事,尽量少罚一点款,胡某赶紧来到花月新家里,送上15000元人民币。一个月后,花月新退居二线。
据检察机关查明:花月新在任淮安区钦工镇国土所所长期间,先后8次收受砖瓦厂老板胡某贿赂8.8万元。由于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钦工镇郎颜村64.46亩农田被非法取土,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85.08万元。
本报淮安(江苏)5月2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