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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锐
根据深圳市政府提交的条例修订草案,将全面大幅度提升处罚额度,在禁烟区吸烟而且不听劝阻的,由目前罚款20元提高到500元,而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没有履行控烟职责或逾期没改的,罚款由原来的500元至3000元提高到3万元。考虑到深圳市政府的修改草案,处罚金额较大且依据不充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就处罚金额举行立法听证会。
这次深圳新控烟条例修订草案亮点很多,最大的亮点就是把“卫生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协助”的格局改变为“卫生部门主管,其他部门为本系统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辖学校;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场所等等。而卫生部门的职责转化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评估”等更为宏观的工作,也肩负着某些“三不管”区域的控烟执法。
此外,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深圳利用特权立法权极大地改变了违法吸烟罚款额度。应当指出,目前的罚款20元,在现在的物价条件下,已经难以给违法者产生畏惧感,的确让法律失去了牙齿。提高罚款数额对于规范人们行为,强制人们守法禁烟确实有着积极的一面。然而,对违法吸烟者的最高罚款额一下子提高到500元,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首先,人们违法的原因是多面的,有的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有的却是因为人们法律意识不高,或者只是某次很偶然的举动或冲动。违法成本提高所产生的边际收益是递减的,当其达到了足够对人们产生威慑之后,再增加罚款数额,收益可谓微乎其微,只会图增人们的经济负担和不公平感。
其次,500元数目并不小,很多人身上并不没有带够那么多现金。一次性罚款500元也将增大违法者的抵触情绪。这就更在客观上,增加了执法难度。而如果因为违法者身上没有带够钱,而减少罚款,则同样也是对法律权威性的亵渎,更涉嫌不公平执法。
最后,罚款设计过于简单,仅仅是“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于500元罚款”。这将使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将使执法的公信力和公平感大打折扣。
综合考虑,笔者建议对于罚款数额,可以依据违法情节、程度设计出层次感,在50元至200元左右为宜。只有这样才能既让法律有刚性,又杜绝“重罚主义”和“以罚代管原则”。
还需指出是,早在1998年深圳就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控制吸烟法规。但是,这些年来,根据该条例却几乎没有开出过相关罚单。这一执法现状更应引起有关部门的思考。法律的生命不在于是否严厉,而在于实施力度。良好法律秩序的构建也不在于罚款越高越好,而在于用合情合理的制度得到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通过不断提高公民“法商”以及平等、公平地严格执法,从而使法律获得普遍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