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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顾问专栏是由天津市旅游局、每日新报联合组织策划的,专门服务于广大消费者的专栏式媒体平台。自专栏启动以来,受到广泛关注。本期“旅游顾问”,由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供案例,在旅游购物方面为消费者指点迷津。
基本案情:陈某等8名游客参加天津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双飞五日旅游团,于2012年5月7日出团,在这次旅游过程中,游客认为地接导游串通商家强迫购物并擅自增加2个购物点,行程中一天自由活动被取消。游客回津后,投诉至旅行社,旅行社接待人员推卸责任不予赔偿。故向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正式投诉,要求赔偿每位游客团款(2880元)的一半1440元,8名游客共计赔偿11520元。
旅游质监所的认定和处理:旅行社提供的行程与游客手中行程不符的问题,应该以游客手中的行程为准。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第16条规定,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即每人赔偿576元,8名游客共计赔偿4608元。因游客不能提供强迫购物的证据,故不予赔偿。
购物是旅游活动中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者参团旅游,旅行社都将安排旅游购物,以满足旅游者购买旅游纪念品的需要,但遗憾的是购物已成为目前旅游投诉最多的问题之一。如旅游商品价格过高、旅游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旅游购物被强迫和诱骗以及旅游购物次数多、时间长等。
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沈付彪表示,组团旅行社的义务之一,就是监督购物商场等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且导游人员在旅游者购物时不能参与其中。同时提示,旅游者首先也要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应追求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旅游购物纠纷与低价密不可分。另外,在旅游合同中就旅游购物时间和次数等作出明确约定,可以避免出现纠纷。其次,旅游者是否购买旅游商品、购买多少旅游商品,主动权在旅游者自己。最后,旅游者在购物时,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在购买珠宝等贵重物品时,应当慎重行事;购物后应当向商场索要发票,在发票上注明中文内容,检查发票上记载的内容是否与营业人员介绍的一致,并妥善保管发票。(文/穆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