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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活动,不仅应包括对有罪判决的执行,而且应该包括无罪判决的执行。无罪判决的执行主要涉及立即释放被告人、公开宣告无罪判决和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赔偿等三个问题。
一、何为无罪判决
无罪判决是与有罪判决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等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无罪或者认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宣告其无罪的一种判决。
因此,作出无罪判决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原因:
一是被告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法律”,确切地说指的是刑法。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唯一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对相关犯罪规定的犯罪构成。如果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刑法对相关犯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就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只能据此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二是证据不足从而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同时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因此,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未能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确凿充分的证据,就只能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二、无罪判决的执行
无罪判决的执行,主要涉及立即释放被告人、对无罪判决予以公开宣告和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赔偿三个方面。
立即释放被告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而对因其他原因处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状态,如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情况,也应立即解除。
公开宣告无罪判决。作出无罪判决后,在立即释放被告人之外,还应当公开宣告该无罪判决的内容。宣告的主要对象应该是被告人所在单位、社区及当地群众。
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赔偿。被告人在经历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等阶段之后,最终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足以说明先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与活动是错误的,因此,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有要求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三、对
对无罪判决及其执行的检察监督,需要着力解决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检察监督的具体部门、检察监督的切入点三个问题。
1.对无罪判决及其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由于作出无罪判决后需要立即释放被告人,还需要向被告人所在单位、社区及当地群众公开予以宣告,因此,为切实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刑事执行活动的效果,必须对无罪判决的宣传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督促审判机关认真进行所有必需进行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有违反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2.无罪判决及其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部门。总体来说,检察机关内设的监所监察部门,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主要职能机构。具体而言,对管制犯、剥夺政治权利犯、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死刑缓刑两年执行犯、服刑期间再次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以及被判其他刑罚的罪犯的执行监督,都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犯的执行监督,由刑事公诉部门负责。因此,对于无罪判决的作出及其具体执行的检察监督,亦应由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3.无罪判决及其执行检察监督的切入点。对于人民法院无罪判决的作出,检察机关主要应该从法律规定和证据认定两个角度,对人民法院无罪判决的作出进行充分的检察监督,确保刑事判决的作出是合法的。当认为无罪判决的作出存在问题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无罪判决的具体执行,检察机关主要应该围绕着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无罪判决是否得到公开宣告、被宣告无罪人是否得到国家赔偿等三个方面展开全面充分的检察监督。必要时,检察机关可通过向执行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或《建议纠正函》等法律文书,对执行机关的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在对宣告无罪的人进行刑事赔偿中,检察机关应该从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三个角度,依法展开检察监督,特别是在被宣告无罪人出现健康严重受损甚至死亡的情况下,应注意是否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此外,检察机关还应着重对被宣告无罪的人是否得到精神赔偿这一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当被宣告无罪的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得到有效赔偿时,检察机关可以参照我国检察系统内部正在开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践,适时、适度地展开刑事救助活动,以尽可能地弥补被宣告无罪人的损失,尽可能使其恢复原有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