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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正在缓刑期内的男子,为谋财不惜铤而走险,于半个月间两次抢劫出租车司机,并逼迫被劫司机协助其抢劫。日前,该男子已被西青区法院判处刑罚。
2012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河北省男青年刘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在本市西青区某村劫持出租车司机张某帮助二人进行抢劫。二人于凌晨2时许,在西青区大寺镇连续对被害人王某等人实施抢劫,劫取手机一部(价值1400元)、现金200元,并将一名被害人的汽车砸坏。
作案后,刘某沉寂了一阵,见风声已过,便于同年8月15日晚伙同“黄毛”(另案处理)在西青区另一村内,再次持刀对一名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并将这名被害人的大腿捅伤,后抢走现金320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当月16日刘某即被抓获归案。现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刘某曾于2011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此次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故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元;原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