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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先生花30万元买了一部奥迪轿车,每晚都停在他居住的小区里。刘先生按小区物业公司的规定交纳了停车费,确定了专用车位。每次停放车辆时,刘先生都需要和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查验停车凭证与车辆相符后才能放行。
一天晚上,刘先生的车停在车位时被盗。保险公司对刘先生进行了赔付,折旧赔付额是24万元,有6万元的车款没有获得补偿。刘先生认为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应该承担剩余6万元车款的赔偿。但物业公司却认为,收取停车费是小区内的空地占地费,在停车证上也明确注明车辆应当由车主自行保管,所以拒绝了刘先生的赔偿要求。刘先生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实际上已经达成了有偿的车辆保管协议,停车费就是车辆保管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物业公司在核发的停车证上注明车辆自行保管的内容,违反了公平原则,不能约束合同双方,物业公司不能据此免责。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先生6万元。
【解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在实践中,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物业公司是否对车辆负有保管义务,取决于在车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这种保管合同可以是合同约定的,也可以是事实形成的。保管合同依法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双方对相应的保管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寄存人已经把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生效。
其次,我们应当明确物业公司在小区安全管理方面负有的义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合同等的规定,物业公司负有保障业主及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小区秩序,提供安全管理服务的义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同时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因此,即使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也仍然对物业小区的治安秩序负有管理义务。如果违反义务,对车辆被盗存在过错的,物业公司也应当对车辆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张振合、郝天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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