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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居民在小区内遛弯时,一只大型金毛犬突然迎面扑来,居民急忙倒退躲闪,不想在摔伤腰部后致残。受伤居民遂为赔偿问题与牵犬者对簿公堂。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毛犬禁止在市内饲养,且被告作为动物管理人未采取充分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判决被告赔偿受伤居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退休妇女刘某家住本市红桥区某居民小区。2011年12月22日20时,刘某与其女儿在小区内散步时,遇韩某牵领着朋友寄存在其处饲养的金毛犬经过。金毛犬在追逐他人牵领的一只白犬过程中挣脱束犬链,扑向刘某的方向。受惊的刘某本能地向后倒退,不想被脚下的台阶绊倒,当即感到腰部剧痛,嘴角出血。事发后,刘某报警,韩某陪同其到医院就医,经诊断,刘某伤情为“腰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当日,韩某为刘某支付医疗费580余元。后刘某又分别到其他医院就诊,花去医疗费1400余元。因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刘某一纸诉状将韩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对此,被告韩某并不认可,其辩称,金毛犬与刘某没有发生身体接触,刘某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害与韩某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事发时金毛犬与案外人牵引的一只白犬打闹,白犬的主人也应承担责任。所以,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经原告刘某申请,法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刘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刘某脊柱损伤,评定意见为X(10)级伤残。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性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韩某的金毛犬属大型犬,禁止在市区内饲养,且事发时被告并未对金毛犬进行牵领,故被告作为动物管理人未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金毛犬作为大型犬,具有一定危险性,在金毛犬追逐其他犬只时扑向原告方向,造成原告跌倒受伤,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对金毛犬失于管理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主张金毛犬与案外人牵领的白犬追逐造成原告受伤,案外人也应承担责任,对此被告应举证证明,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被告要求案外人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