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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30日上午,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故意杀人、抢劫罪犯李万强、张立新执行死刑。
今年45岁的李万强与张立新均系本市无业人员。张立新1987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3年10月刑满释放。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万强、张立新,张某某、邱某某(均已获刑)、国某(女,已获刑)在2007年2月、4月和2009年1月间,分别结伙抢劫、故意杀人作案三起,致三名被害人死亡,劫得现金人民币9.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万强、张立新为谋取不义之财,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为防止罪行败露又杀人灭口,杀人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依法判决李万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张立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尹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