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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31日在浙江省宁海县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柳立国等被告人特大制售“地沟油”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情
“地沟油”案值近亿元
该起案件所涉及的“地沟油”制造于山东,销售于河南、河北、陕西等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并指定宁波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理查明,山东省平阴县籍被告人柳立国早年经营猪油加工厂,后成立了平阴县中兴脂肪酸甲酯厂、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转向餐厨废弃油(“地沟油”)回收再加工业务。2007年12月起至案发,柳立国利用餐厨废弃油生产劣质油脂并销售,销售金额近1亿元人民币。其中,销售给食用油经营户并最终流入工厂、学校、工地食堂及餐饮店、居民家庭的“地沟油”价值金额为926万余元,流入药品加工和饲料企业的“地沟油”价值金额为9065万余元。在柳立国招募下,其亲友鲁军、李树军、柳立海、于双迎、刘凡金、王波等被告人明知柳立国实施上述行为,仍受雇于柳立国,帮助采购、生产和运输等。
一审
7名被告称无罪提出上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罪,分别判处主犯柳立国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鲁军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李树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柳立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于双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刘凡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王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柳立国等7被告人一审宣判后,以用餐厨废弃油加工的油脂并非有毒、有害,也非伪劣产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
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开庭后,法官宣读了一审判决书,公诉人告诉被告人,可以做罪轻或无罪辩解,但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扩大缩小或隐瞒事实。除主犯柳立国被留在法庭上以外,其他6名被告被押下候审。
庭审当中,一个焦点问题是7名被告人集体翻供,认为自己无罪。7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对其做无罪辩护,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在一审当中对于检方分别指控这7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项罪名的指控于法无据,也就是说当时的法律环境并没有对地沟油做出一个非常明晰的界定,地沟油到底属不属于有毒有害的东西,成为本案最大的焦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餐厨废弃油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柳立国等人明知购买方系食用油经销商,仍将用餐厨废弃油提炼的劣质油脂予以销售,并最终流向食用油市场,且明知下家购买其用餐厨废弃油提炼的劣质油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仍予销售,并最终流向药品加工和饲料等企业,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据新华社、《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