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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经过摸索和总结,采取以下四项措施来应对辩护律师参加庭前会议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
一、坚持全面审查案件。针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的庭审新变化,该院要求公诉人审查案件时,必须树立全面审查意识。既要审查实体证据,也要审查程序事实;既要审查指控证据,也要关注辩护证据;既要审查定罪证据,也要审查量刑证据;提起公诉的每一起刑事案件,既要保证实体上能够定罪量刑,还要保证程序上没有瑕疵。
二、认真听取辩方意见。该院要求公诉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认真记录其有罪陈述和无罪的辩解,对案情疑难复杂的,要求承办人主动与辩护律师沟通,就案件的证据情况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主动向辩护律师进行证据开示,认真听取其辩护意见,正确评估起诉风险。
三、坚持集体讨论。该院规定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和自侦案件的三讨论制度,即:办案组讨论、科室讨论和检委会讨论。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定性或证据把握有疑问,先是办案组内部讨论;如问题得不到解决,经科长决定提交科室集体讨论;如还不能解决,则由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委会讨论。
四、做好庭前演练工作。为掌握庭审的主动权,该院对公诉人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根据案件情况,做足庭前工作,如,针对案件的争点问题,做好充分的答辩准备;针对指控的薄弱环节,想好应对办法;二是把庭前演练与出庭锻炼相结合,通过庭前的集中模拟演练和相似案件的庭审观摩,掌握出庭公诉的策略与技巧;三是要求公诉人加强对逻辑学、心理学、刑事侦查学和法医学等知识的研究,提升公诉人的实际应战水平。
(作者单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