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报记者黄洁
4岁男童小赵在幼儿园上厕所时不慎摔伤。小赵的父母认为事发时厕所地面比较湿滑,也没有老师看管,诉至法院要求该幼儿园赔偿误工费7200元、事发当月的托管费750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幼儿园赔偿小赵父母误工费1305元,但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小赵的父母诉称,2011年7月19日下午,老师打电话告知小赵在幼儿园磕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需要家长签字进行缝合处理。刘女士赶到医院,看见孩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其间幼儿园老师描述称,小赵是在上厕所时不慎摔倒,磕在小便池的边缘,可能是因刚清扫过地面比较湿滑所致。
据当时和小赵一起上厕所的小朋友反映,当时老师让几个小朋友自己去卫生间,并未陪同,事发后是同去的小朋友找到老师反映才被发现的。“我们认为幼儿园监管不力,致使孩子受伤,而且缝合处在脸部,因小赵年龄较小,必须由家长24小时陪护。”小赵的父母于是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赵仅有4岁5个月,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和对行为危险性的认知能力,日常生活依赖于成年人照管,所以幼儿园应尽到监护义务。幼儿园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全面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及义务,亦未能证明小赵受伤系意外事件,因此法院认定幼儿园对于小赵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小赵未构成伤残,该项请求于法无据,因此不予支持。
据此,海淀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