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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亚莲艳秀穗法宣
幼儿园老师情急之下打了学生一巴掌,家长认为这一巴掌给孩子的心理留下阴影,告上法院。法院认为,老师的行为违反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判决幼儿园赔偿孩子8000余元。
5岁的小明在幼儿园上学,有一天晚饭时,小明不愿吃晚饭,幼儿园当值老师陈某无奈只好将小明强行抱入室内,小明也急了,乱踢乱打,并用嘴巴死死咬住老师的肩膀。陈某情急之下对小明打耳光、拧耳朵,致使其受伤。
幼儿园当日通知了小明母亲,其母心疼儿子被打,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天,小明母亲带着孩子去医院治疗,检查称小明右侧脸颊见有二条红色伤痕、双侧耳廓有瘀痕,结论为脸、耳软组织伤。
小明的家人后来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幼儿园及其教职人员未能恪尽职守,给小明的肉体和精神造成了损害;陈某使用暴力伤害小明应予谴责;而雇用陈某的幼儿园则应为此承担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师的职业操守,雇用陈某的幼儿园应该对陈某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小明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