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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东明孟伟阳张爱荣
近日,山东省东明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起轻微刑事案件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对犯罪嫌疑人赵双增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2年12月26日,东明县沙窝乡尚庄村村民赵双增因琐事用钢管将刘二宝打成轻伤。当地公安机关将报捕材料送达检察机关,办案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评估。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同村村民,平时并无积怨,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双方之间有调解可能,应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调解的范围。
“冤家宜解不宜结”,东明县检察院根据《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机制的若干规定》,决定启动检调对接机制,立即向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出《移交调解函》,委托对这起案件的民事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双方自愿达成了损害赔偿的和解协议,两人握手言和。办案检察官全程对调解现场监督,依法对赵双增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办案期限短、办案人员紧张,而刑事和解工作繁重,这一矛盾非常突出。”该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闫呈众介绍,“针对这一情况,我们从今年3月起,创新推出了检调对接机制,与县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机制的若干规定》的文件,借助人民调解机构的力量做好刑事和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检调对接机制自今年推行以来,目前已成功促进刑事和解案件5件,当事人满意率、案结事了率均为100%。”东明县检察院检察长张光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