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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儿子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儿子想卖房,父亲却不配合办理手续。日前,河西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儿子所有。
父亲老于将单位福利分房分得的偏单一套和一间私产平房交给单位调房。单位将平房分给了另外一位职工,儿子小于又从这名职工手里买回了这间平房。期间,该平房的产权一直未做变更,仍然在老于的名下。1997年,这处平房拆迁,小于按照政策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各项费用均由小于支付。虽然新的房屋仍在老于名下,但是由小于实际居住。不久前,小于想将安置房转让,没想到老于却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小于将老于告上法庭,并提交了当初购买平房时老于单位同事出具的收条和单位开出的证明,以及拆迁安置协议和交纳相关费用的收据。
庭审中,老于辩称,自己确实将名下的私产房交由单位调剂。但是,单位将房屋交给同事使用后,因故又将房屋及产权证返还给了自己。拆迁时,小于从老于这里要走了产权证,拆迁后分配的房屋还在老于名下。老于称,拆迁手续是小于办理的,自己对于拆迁时的情况及分配房屋的性质均不清楚。老于认为,小于要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小于对自己不尽赡养义务;小于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是侵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于将名下房屋交给单位分配,虽然产权未作变更,但是使用权已经发生转移。小于从父亲同事手中购买房屋时起,就享有了该房屋的使用权。1997年拆迁时,所有的拆迁费用均系小于交纳,且拆迁安置房一直由小于居住,购买产权的费用也是小于支出。
法院认为,虽然房屋登记在老于名下,但是所有权实际为小于所有。至于老于提出小于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本案是物权纠纷,不实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不予支持。老于提出的赡养问题应另行解决,不能作为物权确认的抗辩事由。因此判定登记在老于名下的房屋归小于所有,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老于协助儿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