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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刘纯报道张先生家住塘沽胡北小镇小区,前不久他在装修房子的过程中将一个鞋柜和一组收纳柜摆在了楼道中。起初邻居们以为张先生只是临时存放,可是没想到他却占用着楼道迟迟不予清理。
张先生表示,自己只想占用自己家门口的一块地摆放物品,事后物业公司也多次上门调解,可张先生不以为然,他说自己已经支付了“公摊”费用,难道这么一点地方都不能用吗?
解答:根据《物权法》规定,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非经全体业主同意,任何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业主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张先生的行为侵害邻居权益,应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