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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开发商想出“妙计”,借用职工及社会人员身份证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用以套取贷款。此举导致后来真实的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为维护合法权益,一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北辰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市民金某于2003年11月在北辰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95平方米的房屋,其与开发商某实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当日即交付了全款,此后一直使用至今。后来,金某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发现,市民乔某与上述实业公司曾就该套房屋虚构购房合同,为实业公司套贷,以致金某一直无法办产权登记。而在此期间,放贷银行已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金某于2012年11月将实业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要求确认实业公司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乔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等一系列诉求。
诉讼中,被告实业公司表示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第三人乔某未提交书面意见。第三人某资产管理公司则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被告实业公司套取贷款一事已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根据刑侦卷中记载确认:实业公司借用职工及社会人员身份证将部分房屋先行虚假销售按揭贷款,致使房屋实际居住人购房后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乔某根本没有同被告实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支付过房款,实业公司也没有将诉争房屋交付给乔某。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一审判决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三人乔某与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乔某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无效;被告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无效;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争房屋之上设立的抵押权消灭。
法官说法
结合案情,承办本案的法官分析称,前些年,由于银行对贷款的审批程序不够严格,致使个别公司采取非法手段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案开发商由于资金短缺,又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向银行借款,故借用职工及社会人员身份证将部分房屋先行销售进行按揭贷款,启动房屋建设工程,每月由开发商统一偿还贷款,这种行为明显属于非法套贷的情形。职工及社会人员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虚假合同,违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应认定为无效。而原告在买房时不知道被告存在虚假卖房套取贷款的情形,并且也支付了价款并实际入住,故原告并不存在任何过失,其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