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随身携带的工资卡丢失后报警,查询时却发现卡内的5000余元已被取走。日前经公安机关调查,将钱取走的竟是当事人的一名同事。
今年4月份的一天,市民孙某和同事小黄一起去菜市场购物,孙某在付钱时,不小心把工资卡掉在了地上,小黄看到顿生贪念,趁孙某不注意捡起工资卡塞到自己的口袋里。后小黄分三次从银行ATM机取走了孙某卡里的5000余元人民币。工资卡都是设有密码的,小黄又是怎么知道的?根据小黄供述,她和孙某是一个单位的,工资卡由单位统一在银行办理,初始密码都是一样的,所以她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到ATM机上取款。不出所料,孙某果然没有改工资卡密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并冒用他人工资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信用卡诈骗:(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借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公民使用的工资卡、储蓄卡、信用卡都属于刑法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