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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公证当事人所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的内容存档”。这条是要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履行的必要程序,但同时也借此向申请人就所申请办理的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后果以及相关法律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告知,体现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也是公证机构、公证员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的重要措施。比如申请赠与合同公证,告知书会明确告知在办理公证后要及时去办理过户或变更登记手续,如不及时办理,则有可能造成预料不到的后果;比如办理委托书公证,要清楚了解告知书中提到的转委托、委托期限、权限等概念;比如因当事人原因中途撤回公证申请,公证已经办结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已经办理未办结的只退还50%公证费等等……在阅读告知书时,对自己不清楚、理解的概念、表述可以向公证员进行咨询,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证自身权益,同时也能确保公证书的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