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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安然
一份曾作为决定性证据的知识产权鉴定报告,鉴定人却声明“名字是别人代签的”;同样是关键证据之一的损失评估报告,被证明是由不具备资质的人完成的;全部6份企业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供销合同,签字与印章之间的位置纤毫不差……这一系列的证据,已经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采信,而且即将要在随后的民事侵权诉讼中使用。
“其实调查是从最开始一个本来没什么希望的假设开始的。就是这个不太起眼的假设,让一个可能将面临破产的企业从悬崖边上走了回来。”金杜律师事务所何薇律师说。
案发
已生效的刑事判决
将企业推上了绝路
在何薇看来,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是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当中难度最大的一类。她说,在案发之前,不管是侵权的还是被侵权的一方,一般都权利意识不足,不够重视商业秘密的问题,甚至没把商业秘密当成知识产权看待。等到真的发生纠纷了,取证的难度又非同一般。
“为了能取得有力的证据,许多当事人都试图借助公权力的能量,由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只要他们出面了,很多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都能被挖掘出来。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很严格,一般无法取得,所以,现在的商业秘密案件有一个趋势:在它之前,往往有一个刑事案件。”何薇说。
朱伟光(化名)正是这样一起刑事案的被告人。2007年,他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
朱伟光曾是W公司的销售经理,掌握着该公司一种拳头产品的对外销售价格、销售策略和客户资源。他在辞职之后,很快加入S公司,担任负责销售工作的副总经理。根据他的老东家,W公司提供的证据,S公司通过朱伟光掌握了本公司的销售策略,然后降低价格,与W公司的老客户们成功签约,挤占了原有的市场。
W公司报案后,当地警方立案进行侦查。为了确定W公司所称的销售价格、包装方式、客户资源等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警方委托一家知识产权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又由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对W公司的经营损失进行了评估。得出的结论分别是:W公司和中间贸易商的销售合同当中所包含的包装方式、价格,以及针对贸易商的特殊经营要求,属于不为公众所知的经营信息,是原告的经营秘密;由于被侵权,该公司的经营损失为人民币2000万余元。
两家机构出具的报告在案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朱伟光因此获刑3年。在当地法院刑事案件审结之后,W公司随即将S公司告上法庭,要求S公司和朱伟光,停止侵犯原告经营秘密,5年内不得使用该经营秘密向客户销售涉案产品,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余元。
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当中,一、二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成为了最有力的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一切与事实有关的细节都在刑事判决书里认定了。
抗辩
一个小假设开启了艰难求证之旅
焦头烂额的S公司找到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在看了他们带来的各种证据之后,何薇律师也有点含糊:这基本上是个铁案了。想翻过来谈何容易?
S公司此时的处境极度艰难。2000多万元的赔偿金额,足以把公司逼入绝境,甚至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起诉。他们能够抗辩的空间几乎是零。而将要裁定这起案子的法院,正是当初作出刑事判决的同一家法院——还没开庭,审判结果就几乎已是板上钉钉了。
怎么抗辩?面对这些先刑事后民事的案子,律师能发挥的空间极其有限。
在仔细研究手头的各种证据之后,何律师提出了一个貌似不太可能的假设:既然刑事判决书里最重要的证据是知识产权鉴定和损失评估报告,那么有没有可能,这两份鉴定书和报告书本身有问题?这个假设意味着,如果鉴定书本身在程序上存在瑕疵,那么它在案件中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干脆无效。
大胆假设之后,必须小心求证。在这份鉴定报告当中,一共有三个人签了字。资产评估报告中也是三个人签字。金杜律师事务所于是通过各种渠道去调查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的出炉过程。
正如事前所担心的,由民间的律师所进行的取证极其艰难,各有关方面可以用各种理由拒绝调查。通过努力,何律师终于掌握了关键信息:在鉴定报告中签字的三个人当中,至少有一个人的姓名是“代签”的,本人并不知情。
调查
虚假证据链如多米诺骨牌般坍塌
行将溺死的S公司,正在胡乱扑腾的双手却抓住了一根漂浮过来的大木头,赶紧一把抱在了怀里。在律师的指导下,2009年9月,S公司向警方报警,同样准备借助公权力的力量,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调查工作进行得相当顺利。经过调查,一系列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关于鉴定商业秘密的问题,鉴定中心负责人张某仅仅依据W公司单方面提供的资料,就作出了W公司客户资料、销售合同、营销策略是商业秘密的鉴定报告,除了张某之外,鉴定书上的签字人还有宋某和赵某。
而经过调查,鉴定人赵某并没有参加过鉴定工作,只是在鉴定报告作出之后,对其中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了审核把关,而对于其中的具体鉴定内容并不了解,就在鉴定书上签了字。宋某则是在鉴定工作开始时,接受过张某的一些咨询,根本没有参加过鉴定。他本人称,鉴定报告上的签名是别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的。
在接受鉴定委托的同时,鉴定中心还接受了关于W公司资产损失评估的委托。但由于该鉴定中心不具备资产损失的评估资格,于是口头委托一家资产评估中心进行评估。
更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在这份加盖鉴定中心和评估公司印章的评估报告上,签字的评估人员分别是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张某、李某、司法鉴定人张某某。调查结果却显示,这份评估报告其实是由评估公司内一个没有评估资质的陈某完成,评估师李某和张某是H省一家企业的资产评估师,从来没有参与过这次评估工作,他们的姓名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代签的。二人在接受调查的时候说,该评估公司需要有一定数量具备评估资质的工作人员,于是经他们同意,借用了二人的评估资质证书。但二人从未参与过该公司任何一个评估工作。而唯一看过这份评估报告的司法鉴定人张某某说,他看过评估报告后也没提出过什么意见,而且签字也是别人代签的。
在这种情况下,两份报告已经全都可以证明为虚假,从程序上来说,已经不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但警方没有就此收兵,而是继续进行了深入调查。这样一来,问题更多了。
评估公司所做的资产损失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是一份非常关键的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是与评估公司关系密切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份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是赵某和王某。当调查人员找到赵某的时候发现,这位老者已经于2006年罹患老年痴呆症,他的会计师证书是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借用。王某则是另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于2006年8月将他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本人没有参与过该事务所的任何审计工作。
结局
没有等到判决
W公司撤诉了
面对着这些调查结果,轮到律师们目瞪口呆了。在最初的假设当中,何律师最大胆的想法也不过是鉴定报告的出炉过程中存在某些程序瑕疵,却不料最终结果竟会是这样。“包括我在内,所有人看到这份调查结论的时候,后背都开始冒冷汗。我们在想,难道是全天下的巧合事情全让我们给赶上了?”由于这些报告已经在法庭上发挥过效力,其间隐隐透出的寒意让人毛骨悚然。
事已至此,干脆继续查下去,看看最后还能查出什么东西来。鉴定报告有问题,那么鉴定的依据、鉴材是不是也可能存在问题?
《鉴定报告书》依据的一组重要证据是W公司分别与香港和德国两家企业签订的6份采购合同。但是在合同中也发现了问题:6份合同的落款签字与印章的位置完全一致。经过司法鉴定,这6份“合同”上的落款签名出于“同一样本”。警方还专门与香港和德国的两家企业联系取证,两家公司分别出具证明,他们并没有与W公司签订过上述6份合同。
在这些调查工作完成之后,何薇律师觉得,其实已经没什么太多可做的了。将所有这些证据提交给X法院,并提出本方的意见:W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证据悉数伪造,不能支持其主张,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没有等到判决,在很短的时间内,W公司撤诉。
这样一个令委托人满意的结果,却让所有参与了本案证据调查的法律工作者们芒刺在背,久久不能释怀…… 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