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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3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50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6350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企业符合本市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最低比例为5%。(记者张璐通讯员王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