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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涤明
“为什么出事的总是临时工?临时工在法律上有什么定义?我会被成为一个临时工吗?”近日,浙江理工大学法律专业的大二学子魏煌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人社部求证,在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系统中,“临时工”的定义是什么?我国行政部门中有多少名“临时工”?(6月9日中国广播网)
以笔者所知,“临时工”在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概念中并没有法定定义,“临时工”大军,不管是协警、协管员等等,都是“实践”中产生而后被约定俗成的。机关临时工,首先是编制问题的产物,如城管这样的单位,人手确实不够,政府又没有那么多编制,就只能通过聘用解决。而第一个“吃螃蟹”的也不是城管,在城管机构出现之前,临时工现象就已经存在。有的与人手紧张有关,有的却未必如此,而是因为使用临时工效率更高,苦累脏差、棘手的事尽可以让这些人去做,由此,一些部门才对雇用临时工乐此不疲。
还有一种就是“待编”现象,领导要照顾某些人,先让其进入机关待编,等来了编制,临时工的工作阅历也可以成为一种优先条件。总之,由于临时工无须纳入人事管理、无须备案,机关自己说了算,才造就了庞大的“临时工大军”。
其次,机关经费管理宽松及权力可以创收,为机关雇用临时工创造了经济条件。绝大多数协管人员是单位自收自支养活,有的靠行政事业收费解决,而多数执法部门通过罚款和滥罚款解决。为了生计,临时工们不能不各显神通,使出各种招数,甚至发明创造罚款创收门路,实现“多劳多得”,比如“钓鱼执法”、“养鱼执法”;违法甚至敲诈勒索,在很多地方和部门也是家常便饭。但不管是什么手段,都是打着“执法”旗号。实际上部门和在编人员也从中受益,而一旦出事,单位及监管部门便严肃处理临时工——辞退,可原本就是临时工,怎会在意“辞退”?风头一过再回来,或是部门、系统内换个地方继续干。这种临时工对政府形象、执法公信、法制秩序的破坏,对公民权利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但他们又是部门甚至地方政府预算外罚没收入的贡献力量,因而又生机勃勃、方兴未艾。
人社部根本回答不了“我国行政部门中有多少名临时工”这个问题,连地方人社部门都不可能掌握。魏煌雄同学关于公开信息的申请,其本意或许是为了引起国家对“临时工”问题的重视。而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应通过地方人社部门备案监督,向社会公开临时工人数、岗位等信息,同时实行“用人必签正规合同”的办法,监督、规范“临时工”问题。而从长远来看,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通过科学定编、机关经费透明等手段,彻底消灭“临时工”问题。而在眼下,必须严肃问责临时工执法问题,谁授权谁担责,包括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