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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女士来电反映:我的房子是租的,之前和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交了2500元的押金。今年9月房子才到期,但是因为我要去外地工作,所以想把房子退了,可现在房东不仅不退还我的押金还要我承担房屋内物件损坏的损失,他这样做合法吗?
本报热线:何女士去年9月在黄山路附近租了一个一居室,合同签了一年。今年6月份,何女士要去南京,可房子却还没有到期,于是她找到房东,希望能够退租。但让她意外的是,房东却不给退租,理由是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已经明确说明了,如果提前退租,押金将不会退还。
“他不退我房租就算了,可是房东去检查房子的时候还说,在我住在房子的这段时里把空调搞坏了,让我赔偿空调维修的钱和其他一些东西损坏的钱,加在一起将近500元。可是这个房子的空调在我居住前就已经不太好用了,我总共也没开几次,坏了怎么就让我来赔呢?”
随后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记者,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双方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何女士的情况主要还是要看合同中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要按法律规定的进行处理,给房东一个合理的时间,押金没收。至于房东所说的何女士在居住期间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房东要求何女士赔偿他损失,房东应该证明是何女士造成了房屋内的损失,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