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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年5月30日
版次:A23《佛山新闻》
题目:《会所被转租业主竟唔知》
本报讯(记者刘艺明、唐金凤)禅城区购物中心小区的两名业主声称,自己小区的会所被转租了三年,被改造成了禅城区最繁华商业城的一部分,他们竟然对于租赁合同何时签订的、租金和租期是怎么样约定的却一直懵然不知。他们于是将前业委会的三名正副主任,以及作为承租方的深国投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从业主阿文那里了解到,近日禅城区法院已经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两名业主败诉。目前,阿文已经准备提起上诉。
原告:法院说告错了对象
阿文说,没有请律师,靠自己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来打官司,是他们输的原因之一。记者看到判决书里提到:“事实上,涉案租赁合同出租方为佛山市禅城区购物中心业委会,并非于某、黄某和刘某,原告认为租赁合同是于某等三人签订并据此解除该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阿文告错了对象,他们应该告的是业委会,而不是于某、黄某、刘某三人。
对于阿文的这一做法,法庭上书记员也再三向他确认是要“增加”被告还是要“更改”被告,但阿文仍然坚持不再将业委会列为被告。以他自己的观点,就是认为单纯将三人列为被告,自己在法庭上的阐述会“更有针对性”。
法院: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讼中,两名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租赁合同的租期、租金标准等约定严重损害业主利益,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判决书内提到,在合同签订之前,佛山市禅城区购物中心业委会曾委托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在小区公示合同草案,招租公告、第一次交租情况等;《委托书》的内容很清楚,于某等三人仅为出租方代表与深国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