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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毒品案件不仅在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上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而且孕妇、哺乳期妇女已成为毒品犯罪的“新生力量”。昨天上午,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向记者介绍了本市毒品犯罪状况。
据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程庆颐介绍,2010年至2012年,本市法院一审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1148件,其中,2010年227件366人,2011年403件612人,2012年518件706人。与2010年相比,2012年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增幅分别达到128.2%和92.9%,案件数量翻番,涉案人数几乎翻番,与此相对应的是,3年来,普通刑事案件的受理量以每年3.9%的速度下降。
从处刑情况看,2010年至2012年,本市共判处毒品犯罪分子1684人,其中,被判处5年以上刑罚的724人,占全部毒品罪犯的43.00 %;15年有期徒刑以上352人,占全部毒品罪犯的20.90%。而本市同期普通刑事犯罪中,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比例为16.47%。程庭长告诉记者:“统计数字表明,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毒品犯罪的重刑率更高。人民法院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投入了更大的刑罚量,表明了严惩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据介绍,在犯罪类型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居于首位,同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增长迅速。2010年至2012年天津市法院审结的各类毒品犯罪案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总计805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70.12 %。同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增幅巨大,3年来分别审结29件、69件、85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15.94%,2011年、2012年同比增长幅度分别达到137.93 %、23.19%,3年中翻了1.93倍。非法持有毒品犯罪3年来分别审结19件、59件、68件,2011年增长幅度达到2.11倍。
在犯罪形式上,共同犯罪所占比例高,共犯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团伙化、家族化的共同犯罪是当前本市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在2010-2012年天津市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分别为116件、125件、176件,总数占3年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比例为36.32%。而从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来看,将近90%的案件属于共同犯罪。这些罪犯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共享信息资源,发挥各自优势,从筹措毒资、联系毒源、联络交易到运输回津、分发贩卖等各环节都有专人负责,有些罪犯则身兼数职;成员间关系从亲属、同乡、情侣,到朋友、毒友、狱友等不一而足,并在此基础上各自网罗其他人员加入其团伙。
而从犯罪手段上来看,现代化特征明显,手段更加隐秘化、多样化。在通讯方式上,往往一人多手机、多手机卡不断变换,并使用暗语和小语种联络。在运输方式上,一般采取单线联系、人货分离等方法,并多将毒品混杂于或溶解于普通物品中邮寄、托运。在付款方式上,大部分毒品犯罪尤其是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大多通过电子汇款、银行汇兑等方式转移交付。在场所选择上,往往租用普通民房、或在宾馆以及娱乐场所等进行各种毒品交易。
高院刑一庭副庭长董照南告诉记者,从性别、年龄来看,女性和青年等毒品犯罪分子呈增长趋势。我国法律规定怀孕期间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一些犯罪分子遂利用这些规定,大量雇用、吸纳孕期或哺乳期妇女参与到制贩毒品的团伙中,孕妇、哺乳期妇女已成毒品犯罪的“新生力量”。并且,女性毒品罪犯逐步由团伙犯罪中的从犯发展成为进行组织、策划的主犯,涉毒数量也由小到大。2011年天津市法院审结的毒品罪犯中,女性罪犯为102人,占当年全部毒品罪犯的16.67%,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另一方面,青少年普遍思想较为开放,自制力较弱,为追求刺激、时尚与寻求精神解脱,更容易受到诱惑进而参与到毒品犯罪活动中。本市2011年判处的25岁以下(含25岁)涉毒的青少年为80人,占全部毒品罪犯的13.07%,比上一年增加30人,同比增长60%。
毒品犯罪的防治对策
程庆颐庭长表示,解决毒品犯罪的根本之道在于综合治理,必须把禁毒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的战略任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需要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继续深入开展禁毒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强化对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帮教措施,密切戒毒所与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团体、社区、家庭的配合,组成各种类型的帮教小组,全面落实帮教措施,把戒毒与帮教巩固相结合,使吸毒人员能自觉彻底戒掉毒瘾。此外,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防控。娱乐休闲场所、城乡接合部、日租房、出租房等场所是毒品犯罪尤其是新型毒品犯罪的重灾区。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场所的监管,对于知情不报或容留包庇的,坚决给予严厉打击。
案例
被告人郝某、王某系外地人,2010年5月二人以夫妻名义租住在本市河北区靖江路一居民楼内。至2011年2月间,二人多次向本市吸毒人员吴某、董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达400余克。2011年2月12日,郝某、王某与居住在上海的同乡韩某电话联系,要求韩某从上海给其运送毒品海洛因到天津,并承诺给其好处人民币1万元,韩某表示同意。
同年2月13日夜间,韩某怀抱其收养的3岁女孩作为掩护,携带藏在儿童防寒服内的毒品海洛因租乘一辆黑出租车从上海市出发,于15日零时许抵达天津郝某与王某居住地,郝某当场付给黑出租车司机6000元车费,韩某换乘已在此等候的郝某与王某驾驶的本田汽车进行毒品交接。当王某携带藏有毒品的防寒服下车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防寒服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981.38克(含量为40.49克/100克),郝某、韩某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毒品海洛因、本田汽车以及在郝某与王某住处搜出的部分通讯工具、现金等予以扣押。
另查明,2010年4月1日,韩某指使同乡赵某携带藏有毒品海洛因504.8克的皮箱由上海市乘火车至乌鲁木齐市。同年4月3日,赵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下火车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海洛因亦被收缴。
综上,郝某、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300余克,韩某运输毒品海洛因1400余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郝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韩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新报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李川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