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增加猪肉重量,屠宰户在活猪体内注射瘦肉精。近日,河北省清苑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臭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宣告杨臭在缓刑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杨臭是个体屠宰户,为增加猪肉重量,他在活猪体内注射“沙丁胺醇”(俗称瘦肉精,有固水作用),屠宰后销售。2012年9月27日,清苑县商务局工作人员到杨臭家检查,发现他家有活猪、毛宰猪和屠宰好的猪肉,遂抽样送检。后经唐山市畜牧水产品质量监测中心检测,送检的64份猪肉样品中有37份检出“沙丁胺醇”。清苑县商务局遂将此情况汇报给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将案件线索移交该县公安局。该县公安局对杨臭立案侦查,后杨臭投案自首。 (王兰平郭新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