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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日报6月14日报道《抓拍照片“说不清”法院判东莞交警超速罚单无效》
“虽然拍摄到出租车司机超速21%,但由于交警无法举证涉案照片是属于何种监控设备拍摄以及照片拍摄的合法性,法院认为涉案的照片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被告(东莞市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法院予以撤销。”
点评:东莞“民告官”的案例近年来一直保持着零胜诉的纪录,这场诉讼算是打破了这个尴尬的数字。
驾车超速,当然是不应被提倡的错误行为。法院查明原告确有超速行为,依然判决交警部门败诉,则是遵循了程序合法的原则,这一点尤为难得。依照相关法规,交警部门拍摄机动车超速,或要设置警示牌,或要由交警操作,或要使用警车,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规定可供依照。当然,法院此次判决的意义,绝非鼓励车主投机取巧、冒然超速,而是督促执法者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执法。这则报道中的出租车司机是与法理较真的市民,为了一次超速处罚,不惜发起诉讼。但是可以想见,或许还有为数不少的车主同样被不合程序的执法行为所处罚,他们根本无暇辩解,更不论是诉诸法律渠道。这些超速的车主未必值得同情,但确是遭受了不公平的处罚。
在执法行为中,执法部门一般都处于强势地位。显然,就交通测速而言,“较真”的车主只是偶然的极少数,交警部门应该加强自律,积极主动地改善执法行为,而不能等待车主“倒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