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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黄少宏通讯员/钟紫薇)丈夫与单身女子同居一室长达2年后被妻子抓个正着,岂料丈夫辩称与女子仅是“合租”关系,企图掩饰自己存在过错,不过这一说法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丈夫一方最终在离婚时被判少分两成财产。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即便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男方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出租屋,势必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男方存在较大过错。
2012年5月13日,梁某向派出所举报,称丈夫江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到报案后经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江某的妻子,江某否认存在嫖娼,其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
此后不久,梁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梁某表示,2010年4月开始,其便发现江某与刘某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并自2010年底开始分居,江某存在过错,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
江某则表示,由于与梁某的夫妻感情不和,其自2010年年中开始经常居住在工厂宿舍,后来与刘某一起合租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其住客厅,两人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由两人共同承担。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江某庭审时的陈述与其派出所所作的陈述不一致,江某与刘某在派出所所作的陈述中,关于共租的起始时间、租金承担的陈述亦不一致,而江某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对江某关于普通朋友共同租住房子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案件主审法官说,退一步讲,即便真如江某所称其与刘某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一个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势必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而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江某仍不收敛其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江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梁某占70%,江某占30%。